2010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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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位置:首页法学期刊《中外法学》
《中外法学》
《Peking University Law Journal》
·期刊简介
·编辑部成员
·投稿须知
·注释体例
《中外法学》关键词
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主办单位:北京大学
主编:梁根林
发行范围:国内外发行
编辑部地址:北京市北京大学法学院四合院
邮政编码:100871
性质:核心期刊
国内统一刊号:CN 11-2447/D
国际标准刊号:ISSN 1002-4875
价格:20.00元
电话:010-62751689
创刊时间:1989年
邮箱:journal@law.pku.edu.cn
发行时间:每双月出版
期刊简介

 

  《中外法学》系北京大学法学院主办的法学学术双月刊,逢双月出版。本刊由《中外法学》编辑部编辑,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国内总发行:北京市邮政局。在国内各地邮政局(所)均可订阅(刊号:CN 1l—2447)。
  国外发行人:中国国际图书贸易总公司 (国际书店,北京339信箱,国际连续出版物编号:ISSN 1002—4875)。

  本刊编辑部地址:北京市北京大学法学院四合院,邮政编码:100871,电话:(010)62751689,E-mail: journal@law.pku.edu.cn
  Peking University Law Journal is edited by the Editorial Board of the Journal,and published six times a year in Beijing by Peking University Press,under the auspices of Peking University College of Law.The Journal invites the submission Of manuscripts in Chinese.All correspondence should be sent to:
  Edittoral Office
  Peking University Law Journal
  Law Building,Peking University
  Beijing 100871,China
  For overseas subscriptions please contact China International Book Trading Corporation (Guoji Shudian),P.O.Box 399,Beijing 100044,China.

编辑部成员

主    编:梁根林

副 主 编:刘  燕

责任编辑:(按姓氏音序排列)

          邓峰、傅郁林、强世功、蒋莺、王锡锌、徐爱国、薛军、张双根


 

投稿须知


    本刊注重学理探讨,欢迎有深度、有独立见解、反映最新学术水平的学理性文章,同时也关注直接涉及社会现实问题的制度性研究文章。来稿形式不拘,精粹简练的文稿将优先录用。本刊要求来稿确立学术命题、实现学术创新、达到学术标准、符合学术规范,并独立署名。来稿请以WORD文件发送电子版至E-mail: journal@law.pku.edu.cnpkuzwfx@126.com。本刊编辑部对来稿的审读期限为三个月,逾期未接用稿通知的,作者可将来稿改投他刊。对未采来稿不予退还。

    为适应我国信息化建设需要,扩大作者学术交流渠道,本刊与部分知名期刊网站建立了合作关系。作者著作权使用费与本刊稿酬一次性给付。如作者不同意将文章编入该数据库,请在来稿时声明,本刊将做适当处理。

注释体例


一、引征的伦理规则
1.引征以必要为限;
2.引征应是已发表之文献。引征未发表文献应征得相关权利人之同意;
3.引征应保持被引证话语之原貌;
4.不得曲解原作之观点;
5.引征有修订本作品,应以修订本为引征对象(研究原作者学说演变者除外);
6.引征应当有明显标志,以及
7.引征应以注释准确地显示被引征作品之相关信息。

二、具体引征体例事项
1.注释为页下注,以便于读者检阅。
2.每篇文章的全部注释编号连排。
3.正文中之注号用阿拉伯数字加六角括号标注于相关句子的右上角,通常应在相关标点之外。而下注号亦加六角括号。
4.正文引文超过100字者,应缩格并变换字体排版。
5.注文提及文献的信息顺序:作者,文献名称,卷次(如有),出版者及版次,页码。
6.定期出版物的注释顺序:作者,文章篇名,出版物名称,卷次(并括注年份),页码。报纸则为:作者,文章篇名,报纸名称,日期,版别。
7.页码不用“第N页”字样,径用“页N”或“页N—N”字样。
8.引用之作品,书、刊物、报纸及法律文件,用书名号;文章篇名,用引号。
9.编辑或整理之作品,编者名之后括注“编”或“整理”字样。
10.引用作品之作者或编者等,不必用括号标注其国籍或所属地区。
11.同一文献两次或两次以上引用,第二次引用时,若紧接第一次引用注文。则径注“同上揭,页N”;若第二次与第一次引用之间有其他注释,则在作者名之后,注明“前注N揭,页N”。
12.作者为两人或更多的文献,在第一次引用时应显示全部作者,第二次引用时可只注第一作者,但其名后应加“等”字。
13.引用多作者文章合成之文集时,应首先注明特定文章作者,然后依次为文章名,收入该文之文集名,文集编者名,出版者及版次,页码。
14.翻译作品之引用应尽可能显示原文信息。如括注作者姓名及文献原文名称,以便于读者检索及核查。为分别多译本著作并对译者劳动表示应有之尊重。宜在文献名称之后注出译者姓名。
15.直接引文之注释可不加引领字“见”。但间接引文之注释应加引领词“参见”;如显示其他支持性文献,用“另参见”为引领词。对立性文献.则加说明性字句,诸如“不同的见解,参看”之类。
16.转引文献时,应先注明原始作品之相关信息。再注明转引所据之文献。
17.引用图表,在图表下直接注明来源,不必另加注释
18.引用非正式出版资料,应注明得到相关权利人同意,并尽可能显示资料形成之时间地点。
19.直接翻译并引用外文文献。注释可直接使用该外文,亦可将作者及文献名称译为中文并括注外文原文。
20.引用中国古籍之技术体例,参照有关专业部门所发布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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