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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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位置:首页法学期刊《法学研究》
《法学研究》
《Chinese Journal of Law》
·期刊简介
·编辑部成员
·投稿须知
·注释体例
·订阅说明
《法学研究》关键词
主管部门:中国社会科学院
主办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主编:陈甦
发行范围:国内外统一发行
编辑部地址:北京市沙滩北街15号
邮政编码:100720
性质:核心期刊
国内统一刊号:CN 11-1162/D
国际标准刊号:ISSN 1002-896X
价格:60.00元
电话:8610-64035471
传真:8610-84048781
创刊时间:1954年
网址:http://www.faxueyanjiu.com
邮箱:faxueyanjiu@yeah.net
发行时间:双月刊
期刊简介

    《法学研究》为中国社会科学院主管、法学研究所主办的法律学术刊物。

    《法学研究》前身为中国政治法律学会于1954年创办的《政法研究》(1957年法学研究所成立后转入法学所,于1966年停刊)。

    改革开放后,为了繁荣和发展我国的科学文化事业,加强法制建设,推动法学研究的开展,1978年3月,法学研究所召开了法学研究规划会议,后组织两个调查组分赴各地调查,撰写了“法学研究规划和调查综合情况”的报告,提出“力争在今年年底以前恢复《政法研究》的出版”的建议。1978年法学研究所正式挂牌后,经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国社会科学院领导批准,决定创办《法学研究》。同年,法学研究所设立《法学研究》编辑部,编辑出版了《法学研究》试刊第1期及第2期。1979年4月,《法学研究》正式创刊。

    《法学研究》坚持学术性、理论性的办刊宗旨,坚持精品意识,实行“双百方针”,重视基本理论的研究,致力于反映我国法学研究的最新成果和最高学术水平,建立、完善和更新我国法学各学科的理论体系。提倡研究方法的创新,鼓励实证研究,扶持弱势学科、新兴学科和交叉学科,培养和扶持年轻作者,开展学术批评,倡导学术规范。

    《法学研究》紧密结合我国法制建设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实践,组织刊发了一系列具有重大理论和实践意义的文章,并围绕各个时期法学研究的热点,组织了各种形式的研讨。《法学研究》刊发的许多文章,在法学界和社会上引起重大反响。有的主张(例如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尊重和保障社会主义人权,宪法和法律至上,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等)被中央采纳,有的还成为国家的治国方略。

    《法学研究》1999年获中国社会科学院首届优秀期刊奖、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署首届中国期刊奖提名奖、第二届全国百种重点社科期刊奖,2002年和2006年,再获中国社会科学院优秀期刊奖。2013年,《法学研究》入选新闻出版署全国百强社科期刊, 并荣获第三届中国政府出版奖提名奖。

编辑部成员

    社长: 张广兴

    主编:陈苏(兼)

    副主编:张广兴 周汉华(兼)

    编辑部主任:谢海定

    编辑部副主任:冯珏

    责任编辑:熊秋红(兼)李强 张辉
 

投稿须知

    一、所投稿件或其主要内容,必须是未在其他公开出版物以及互联网上使用过。篇幅以2万字左右为宜,最长不超过2.5万字。

    二、所投稿件必须是署名作者本人实际完成,不存在任何违反学术规范情形,不存在任何知识产权争议。参见本刊“违反学术规范处理办法”。

    三、引注一律采用顺码脚注形式,编号用阿拉伯数字(不加括号)。引注以必要为原则。对观点、事件、数据等资料的引用,需要有权威来源;限制对非学术期刊、报纸、网站资料的引用。引用专著、论文的,需要注明页码;引用报纸的,需要注明版面编号;引用网络资料的,需要注明最新访问日期。参见本刊“注释体例”。

    四、同意《法学研究》编辑部在不改变稿件基本观点和实质性内容的前提下,在刊发前对稿件进行加工修改。

    五、授予《法学研究》对刊用稿件自刊发之日起一年的专有使用权。作者承诺在此期间内未经《法学研究》编辑部书面许可不结集出版。经本刊编辑部许可或者超出专有使用权期限,在其他出版物上发表、转载的,须特别注明“本文首发于《法学研究》****年第**期”。

    六、授权《法学研究》在所投稿件刊发后,将该文的电子版提交学术期刊光盘版和数据库使用,并许可《法学研究》结集出版(稿酬中已含使用费)。

    七、所投稿件如获采用,同意《法学研究》在支付稿酬时代扣代缴国家规定的个人所得税。所投稿件如系项目成果,同意《法学研究》不支付稿酬,编辑部赠送样刊6册。

    八、本刊不收取审理费、审稿费、版面费等任何费用。
 

注释体例

    一、一般规范

    1.稿件采用脚注。作者用“*”标注,正文采用连续注码,注码放标点之后。投稿时用阿拉伯数字标注,不加括号。

    2.稿件作者通常仅标明所在单位及技术职务,同一作者原则上只标明一个工作单位,最多不超过两个。项目成果保留项目名称及编号。感谢语尽量简化。

    3.引用性注释必须真实、必要。对观点的引用,应注重代表性;对事件、数据的引用,应注重资料来源的权威性。限制对非学术性书籍、非学术性期刊及报纸文章和网络资料的引用。原则上禁止引用未公开发表的资料。

    4.引用书籍、(期刊或文集)论文的,要注明页码范围;引用报纸文章的,要注明文章所在版面序号;引用网络资料的,要注明网址和最新访问日期。

    5.说明性注释以必要为限,并应尽量简化表达。

    6.引用法条的,应括注法律文件通过年份。

    7.外文注释从该文种注释习惯。尽可能避免中外文混用。

    二、中文注释

    1.引用书籍的,要标明作者、书名、出版单位、出版年份和页码。作者为两人的,均列明姓名;为三人及以上的,标注为“××(排名首位的作者)等”。作者为机构的,标注机构名。出版单位属两家(含)及以上机构的,分别列明。

    2.书籍属多人合作作品的,可视情况标注为“××主编”、“× ×编”。 多人分章节合作撰写的编著作品,应在注释中页码后括注“××撰写”。

    3.引用译著的,应在作者前括注作者国籍,书名后增加译者。标注顺序为:国籍、作者、书名、译者、出版单位、出版年份和页码。译著本身未标明原著作者国籍,或者未翻译原著作者姓名的,遵照译著。译者为三人或三人以上的,标注为“××等译”。

    4.引用期刊论文的,要标明作者、文章标题、期刊名及期号、页码。作者为两人的,均列明姓名;为三人及以上的,标注为“××(排名首位的作者)等”。作者为机构的,标注机构名;为课题组的,标注为“××课题组”。

    5.引用文集类书刊(含集刊)中论文的,还要按第1条的要求列明该书刊的相关要素。标注顺序为:论文作者、文章标题、书刊作者、书刊名、出版单位、出版年份和页码。其中,论文与书刊之间用“载于”连接。

    6.论文为译文的,应在论文作者前括注作者国籍,文章标题后增加译者。作者国籍不明、作者名原本未译,参照第3条酌情处理。

    7.书籍再版或多次修订的,通常应以最新版次为准,但不要标注“第×版”、“修订版”等。论文被转载、摘录的,应引用最早发表的载体。

    8.对报纸的引用,一般限于信息类、数据类引用。引用报纸上的资料,应同时注重报纸及所引内容的权威性、严肃性和专业性。引用报纸文章,要注明作者、文章标题、报纸名、日期和版面序号。作者确实不明的,可免于标注。

    9.对网络资料的引用,一般限于信息类、数据类引用,对由专业机构正式发布的电子期刊或类似网络出版物的引用,不受此限。引用网络资料,要同时注重网站及所引内容的权威性、严肃性和专业性。引用网络资料,要注明作者、文章标题、网址和最新访问日期。

    10.确需引用未公开发表的作品时,需标注作者、作品名称和页码,并视情况标明“××学校博士论文(××年)”、“××机构工作论文”或“××年印行”。

    11.书名或文章标题为若干词语之并列,且词语之间以空格相间,应视情况在相应空格位置添加顿号、逗号或者中圆点。

    12.非直接引用原文的,注释前加“参见”。非引自原始出处的,注释前加“转引自”。已公开的资料,应引用原始文献,禁用转引。

    13.数个注释引自同一出处的,注释采用“前引〔×〕,××书,第×页”或者“前引〔×〕,××文,第×页”。两个注释相邻的,采用“同上书,第×页”或者“同上文,第×页”。相邻两个注释完全相同的,采用“同上”。

    14.引文出自同一资料相邻页者,只注明首页;相邻数页者,注明“第×页以下”。

    三、英文注释

    1.作者姓名以“名前姓后”的顺序书写。多个作者的,在最后两位作者之间用“and”或“&”连接;作者为三人以上,也可只注明第一作者,其后用“et al.”(意即and others)标注。

    2.著作或者文章名使用斜体。著作或文章名的首字母及实体词的首字母须大写。

    3.数个资料引自同一出处的,注释采用:“前引〔2〕,××书,第×页”或者“前引〔2〕,××文,第×页”。两个注释相邻的,可采“上引某某书(文) ,第×页”。

    4.非引自原始出处的,注释前加“quoted from”。应尽量避免转引。

    5.页码用“p.”(单页)或“pp.”(多页)标注;段落用“para.”(单段)或“paras.”(多段)标注;卷次用“Vol.”标注;版次用“ed.”标注。

    四、注释例暂略。

    五、 英文注释体例

    1. 著作

    注明:作者,文献名(斜体),卷次(如有),版次(如有),出版地:出版者,出版时间,页码。

    〔1〕F. H. Lawwon & B. S. Markesinis, Tortious Liability for Unintentional Harm in Common Law and the Civil Law, Vol.Ⅰ,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82, p.106.

    〔2〕William L. Prosser, Handbook of the Law of Torts, 4th ed., St. Paul, Minn.: West Publishing Company, pp.244-246.

    编著在编者姓名后加“(ed.)”(一人)或“(eds.)”(多人)。

    〔4〕Joel Feinberg & Hyman Cross (eds.), Philosophy of Law, California: Dickenson Publishing Company, 1975, p.26.

    译著在文献名后注明译者。

    〔5〕Leo Tolstoy, What is Art?, trans., T. Mande,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62, p.258.

    2. 论文

    文集文章注明:作者,文献名(斜体),编者,文集名称(斜体),出版地:出版者,出版时间,页码。

    〔6〕Robert E. Keeton, The Basic Rule of Legal Cause in Negligence Cases, in Joel Feinberg & Hyman Gross (eds.), Philosophy of Law, California: Dickenson Publishing Company, 1975, p.350.

    期刊文章注明:作者,文献名(斜体),卷号 期刊简写 页码 (年份)。

    〔7〕Richard Wright, Causation in Tort Law, 73 Calif. L. Rev. 1735 (1985)。

    报纸文章注明:作者(不署名文章无此项),文献名(斜体),报纸名称(斜体),出版日期。可注明版别。

    〔8〕Clayton Jones, Japanese Link Increased Acid Rain to Distant Coal Plants in China, in The Christian Science Monitor, Nov. 6, 1992, p.4.

    3. 判例

    注明:判例名,卷号 判例集名称 页码 (年份)。可注明多个判例集出处,用逗号分开;可在圆括号中注明法院。

    〔9〕Vincent v. Lake Erie Transp. Co., 109 Minn. 456, 124 N.W. 221 (1910)。

    4. 辞书

    注明:辞书名 页码 (版次和出版时间)。

    〔11〕Black's Law Dictionary 402 (8th ed. 2004)。

    5. 制定法、法律重述、统一法

    注明:名称 条款序号 (时间)。

    〔12〕U. S. Const. art. 1, sec. 7, cl. 3.

    〔13〕Restatement (Second) of Torts sec. 402A (1978)。

    〔14〕U. C. C. sec. 2-203 (1990)。

    6. 国际组织报告

    注明:报告题目(斜体),文件发布机构及编号,发布日期,页码或段落。

    〔15〕United Nation Register of Conventional Arms, Report of the Secretary General, UN General Assembly Document A/48/344, Oct. 11, 1993, para.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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