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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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司法判决书中“双高”现象并存的一种社会学解释
【英文标题】A Sociological Interpretation on Two Kinds of Phenomena in the Judgments
【作者】艾佳慧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法学院
【文章分类】法理学
【期刊名称】《中外法学》
【期刊年份】2005
【期数】第6期 总第102期
【页码】664
【注释】
*北京大学法学院2004级法理学专业博士生。
[1]在这篇文章的形成过程中,与丁利、邓峰、柯荣住、强世功、张明、罗月、牛悦等诸多师友的讨论与争辩使我获益非浅,在此一并致谢。当然,文章中的错误与疏忽自是文责自负。另外,特别地,我还要感谢张维迎、柯荣住两位先生的原创性学术努力和贡献,我的研究正是在他们提供的研究视角和学术基础上得以生发,虽然我的分析结论与之有所不同,但我相信建立在真实经验数据之上的、有道理的学术讨论可以丰富我们对真实世界的了解,至少可以对一种社会现象有另一种视角上的观察,甚至有另一种可能更有说服力的解释。当然,要能对正处于转型和转轨时期的中国社会现象有更真实的了解和解释,以及在此基础上提出可能更有效的替代性解决方案,我们还需要更多的经验性研究,更多的法学家和经济学家的参与,以及需要更多的学术讨论和争辨。当然,也包括本文之研究。
[2]“Law and Social Reform”,in The Mind and Faith of Justice Holmes,His.SpeecheS,Essays,Letters and Judical Opinions.ed.By Max lerner,The Modem Library,1943,P.401.转引自,苏力:《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页393。
[3]理查德·A·波斯纳:《法理学问题》,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页249。
[4]之所以敢在这里说“普遍”二字,是基于我们的实证调查。张维迎、柯荣住两位先生在北京市海淀法院调研的经验数据,2002年7月北大社会实践小组在辽宁省营口中院的调研以及2004年7—8月北大法院课题小组在广东省广州中院、四川省成都中院、四川省泸州中院对1992—2001长达十年的一审经济纠纷判决书的相关数据的搜集与整理都证实了司法判决书中“双高”现象并存的普遍性。
[5]具体内容详见张维迎、柯荣住:“诉讼过程中的逆向选择及其解释——以契约纠纷的基层法院判决书为例的经验研究”,《中国社会科》2002年第2期。
[6]苏力:《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页142。
[7]Akerlof在1970年的旧车市场模型开创了逆向选择理论的先河,在旧车市场上,逆向选择问题来自买主和卖主有关车的质量信息的不对称。卖主知道车的真实质量,买主不知道,只知道车的平均质量,因而只愿意根据平均质量支付价格,但这样一来,质量高于平均水平的卖主就会退出交易,只有质量低的卖主进入市场。结果导致了市场上出售的旧车的质量进一步下降,买主愿意支付的价格也就进一步下降;更多的较高质量的车退出市场,依此类推。这种逆向选择效应广泛地存在于经济现实之中。Akerlof本人因为这方面的开创性贡献而获得2001年的诺贝尔经济学奖。转引自张维迎、柯荣住,见前注[5]。
[8]对逆向选择的解释和分析,详见约翰·伊特韦尔等编:《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第一卷,经济科学出版社1992年版,页35—36。
[9]Akerlof,the Market for“Lemons”:Quality Uncertainty,and the Market Mechanism,Quarterly Journal of Economics.vol.84,issue 3,1970。
[10]A·M·,Spence,Job Market Signaling,Quarterly Journal of Economics 87,1973,355—74;A.M.,spence,Market Signaing,Hazard University Press,1974.转引自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页392。
[11]在张文中,该隐含假定包括诉诸法院是所有认为自己利益受损的当事人的必然选择和任何一起诉诸法院的案件本身并不具有模糊性。显然,这两个假定在现实中肯定不成立,那是不是就能以此得出原告高胜诉率就一定能意味着法院的低效呢,这样的逻辑推断显然有问题。
[12]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册,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页35—36。
[13]笔者认为张文作为理论上的参照模型的七个假定也是有问题的,比如假定三,法院判定原告胜诉的概率与法院对所有案件的总体印象有关,而不仅仅取决于某个特定案件中双方所提供的证据和信息,我们要问,理想中的法官判案难道就只凭总体印象而不注重具体案件中的证据和信息了吗?还有假定四认为法院对契约当事人的初始意图了解较少,可能是一个更不知情者,但是,我们知道法院和法官即使在现实中也根本不可能也不需要了解当事人的初始意图。这些假定中存在的问题可能显示了张文作者对司法过程和司法技术的陌生。
[14]对该论点的具体论述详见张维迎、柯荣住,见前注[5]。
[15]波斯纳,见前注[3],页55。
[16]波斯纳,见前注[3],页69。
[17]E·迪尔凯姆:《社会学方法的准则》,狄玉明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页47。
[18]同上揭,页27。
[19]外部性是经济学上的一个概念,指一个人的行为对他人福利的影响。这种影响有好有坏,因此外部性又分为正外部性和负外部性,或称外部收益和外部成本。参见曼昆:《经济学原理》,三联书店、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20]“公共地悲剧”,是指在一片公共草原上,由于没有产权的分配,导致每个牧羊人有充分的激励多放牧牛羊。最后导致“过度放牧”,公共草原被过度使用的结果。参见G.Hardin,“The Tragedy of the Commons”,Science 162:1243—48.1968.
[21]当然,你也可以反驳我,中国目前的社会市场化程度越来越高,国有企业的比例已经在不断地下滑,你这样的分析是否有以偏概全的毛病。但是我要指出,首先我在这里分析的是”双高“现象并存的历史原因。其次,直到现在,国有银行仍然是主要的贷款方,而且大量存在的银行的不良资产恐怕就是那烂在锅里的肉吧。最后,即便是市场化程度越来越高,”国有“越来越走出我们视野的今天和未来,如果没有良好的产权确定和保护制度,也仍然存在违约的激励,也仍然无法有效地预期我们行为的结果。因此,也是不能解决问题的。
[22]帕累托效率(Pereto efficiency)又称帕累托最优(Pareto optimum),为意大利经济学家帕累托100年前所定义,是经济学中最基本的效率概念,即当不存在另一种可选择的状态,使得没有任何人的处境变坏,而至少有一个人的处境变得更好时,这种状态是帕累托最优的。另外,如果一种变革没有使任何人的处境变坏,而至少使其中一个人的处境变得更好,这种变革就被称为一个“帕累托改进”(Pereto improvement)。
[23]张维迎:“作为激励机制的法律”,《信息、信任与法律》,三联书店2003年版,页110—154。
[24]我的分析不一定全面,但至少能在现象和自己认定的原因之间进行因果关系的推导和认定,我认为这种分析对于要解决的问题而言已经足够了。
[25]以下分析得益于波斯纳法官在《法律的经济分析》第21章第5节中的相关论述,其中的诉讼方程式为我的分析提供了一个理论基点,参见理查德·A·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蒋兆康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页723—730。
[26]道格拉斯G·拜尔等著:《法律的博弈分析》,严旭阳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页279。
[27]波斯纳,见前注[25],页519。
[28]市场交易成本是指市场运行的费用,即当事人双方在通过市场进行交易时,搜集有关信息、进行谈判、订立契约并检查、监督契约实施所需要的费用总和。参见蒋兆康:“《法律的经济分析》译者序言”,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页16。
[29]最高人民法院已经注意到了这个问题,2002年已出台了《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该规则引入了双方当事人证据开示、证据交流等新规定,目的就是促进双方和解,避免巨量的复杂程度不一的案件都进入法院。但我个人认为,该规则在审前准备程序的制度安排上仍有不完善之处。
[30]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邓正来译,三联书店1997年版,页67。
[31]张维迎、柯荣住,见前注[5]。
[32]下面的这些数据来源于2002年12月我第二次去营口中院的补充调查。在短短的两天里,我坐在该院的档案室理,忠实地纪录了该院从1990—1999年十年间的一年经济纠纷判决书的判决结果,从而在数据的统计和整理的基础上,完成了我下文的分析。
[33]据该法院民二庭庭长介绍,每年该法院收的一审经济案件也就一百多一点,另据该院立案庭副庭长介绍,2002年度以来,金融纠纷的立案数增加很快,她预计今年的经济案件会比往年增加不少。其原因之一就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成立以后,涉及到原来银行呆坏帐的立案增加,这从一个角度部分说明国家政策的变动如何影响经济诉讼当事人的行为,以至影响诉讼案件的多寡。
[34]我在这里没有分析所有制和地域的差别对原告胜诉率的影响,其原因有三:首先我的样本案件中以国有性质的主体居多,虽然有极少数案件涉及个人和私营企业,但并没有明显的统计数据显示这会影响他们的胜诉率;其次样本中涉及外地原、被告的案件不多,且也有很多外地原告赢得了官司;第三,按照唐·布莱克的观点,法社会学的核心发现就是案件的处理具有社会相关性——歧视是普遍存在的,因此在这个意义上,法院判案时的“地方保护主义”也就具有了一定程度上的正当性。参见唐·布莱克:《社会学视野中的司法》,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35]当然,什么样的结果算是胜诉可能有一些争议。是原告的诉讼请求完全得到满足才算原告胜诉,还是原告的诉讼请求基本得到满足或者部分得到满足就算是胜诉呢,我认为,究竟有没有一个确定的判定胜诉与否的界线是一个问题。我们的办法很简单,只要是判决书中的“本院认为”部分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的我们就认定为原告胜诉,而这样的案件大多是原告的诉讼请求完全或者基本得到满足了的。
[38]这个数字来源于2002年12月2日发行的《经济观察报》上的一篇文章,其原文是:“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3年来处置不良资产2323亿元,但仅相当于他们手中1.4万亿元不良资产的1/6。”这么巨大的一笔财富的损失其实已经证明了银行借贷业务过程中“公共地悲剧”的存在!
[39]这里的分析要感谢营口中院的张运波院长,正是他的透澈而清楚的分析,才让我对金融系统的银行借贷纠纷有了更深层次的认识,而且这三点原因也是张院长提出来的,我只不过是把它转化成了文字而已。
[36]严格占优策略(strictly dominant strategy):参与人在博弈中对其它参与人的任何可能战略选择的总是最佳的战略选择。当一个战略不比另一个战略好.而且有时还更糟时,这一战略劣于该另一战略;当一个战略总是比另一个战略糟时,则它是严格劣于该另一战略。参见拜尔等著,见前注[26],页345。
[37]扩展式博弈(extensive form game):一个扩展式博弈包括以下元素:(1)博弈的参与人;(2)每个参与人什么时候行动;(3)参与人行动时有什么可供选择的方案;(4)参与人决定行动时就其他参与人已采取的行动知道些什么;(5)每一可能的行动组合给每个参与人带来的利益。也参见前注[26],另外我下文的分析部分来源于该书第二章《动态相互作用与扩展式博弈》,页51—59。
[40]这里的第一个结论指的是最终结论,由于个人的局限性乃至人类的局限性,最终结论很难达成,笔者当然也不例外;后一个结论是指在研究能力、研究视野的基础上,对相关样本资料分析之后作出的结论,在这个意义上,它是相对的,而且是期待有人去证伪的。
[41]相关的后续研究在此意义上就是必不可少的。因此,为了更全面地了解中国各地法院的判案情况和司法判决书中呈现的相关信息,我带着北大法院课题小组于2004年7—8月对广州中院,成都中院和泸州中院1992—2001年间的一审经济纠纷判决书作了详细的数据搜集.目的之一,希望了解在引入了市场经济发育程度的变量以后司法判决书中呈现的现象是否有所不同;目的之二,希望通过变量的确定和信息的搜集,再配合当地不同时间的宏观经济变量,能够揭示法官的司法判断和最后判决结果之间的关系,了解经济的发展和制度的变迁对司法结果的影响。我们的初期研究表明中国法院经济纠纷判决书里呈现的“双高”现象是普遍存在的,而且市场经济程度的不同对纠纷类型和当事人类型影响较大,当然,更进一步的分析和结论还有待进一步的研究。
[42]丁利:《理性·进化与均衡——博弈论解概念及基础》,宣读于2002年10月26日北京大学法律和经济学理论研讨会。本文的摘引征得了作者的同意。
[43]王朔:“动物凶猛”,收入《王朔自选集》,华夏出版社1997年版,转引自苏力:《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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