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 我国侵权责任法的体系构建 |
| 【副标题】以救济法为中心的思考 |
| 【英文标题】On the Construction of China’S Tort Liability Legal System |
| 【作者】王利明 |
| 【文章分类】侵权法 |
| 【期刊名称】《中国法学》 |
| 【期刊年份】2008 |
| 【期数】第4期 总第144期 |
| 【中文关键词】侵权责任法 救济法 归责原则 构成要件 绝对权请求权 |
| 【页码】3 |
| 【中文摘要】 |
| 我国侵权责任法应定位为一种救济法,其基本架构与体系应依如下思路进行建构:应采取多元归责原则,将过错责任作为一般条款,将严格责任、公平责任原则进行类型化分解;采“过错吸收违法”的观点,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应由损害、过错与因果关系三要件组成;绝对权请求权不应全部纳入侵权责任法中,而应将它们分置于民法典的相应部分。另外,损害赔偿制度也应在救济法的思维下进行体系建构。 |
| 【英文摘要】 |
| China’s tort Liability law should be classified as a kind of relief law.Its basic structure and system should be constructed as follow:firstly,multi—liability principle should be adopted,strict liability,fault liability and equity liability should be classified;secondly,“fault absorbs wrongdoing”should be adopted;thirdly,absolute right to claim should not be included in tort law but be put in relevant parts of civil Code. |
| 【注释】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1]王泽鉴:《侵权行为法》(第一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4页。
[2]参见杨佳元:《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责任研究》,元照出版社2007年版,第10页。
[3]参见尹田:《评侵权责任的独立成编与侵权行为的类型化》,载《清华法学》2008年第4期。
[4]Esser,Grundlagen und Entwicklung der Gefaedungshaftung,2Aufl.,1969,S.69f.
[5]Andre Tunc International Encyclopedia of Comparative Law,Vol.6.,Torts,Introduction,J.c.B.Mohr(Paul Siebeck)Tubingen,1974.p181
[6]参见前引[1],第4页。
[7]参见尹志强:《侵权行为法的社会功能》,载《政法论坛》2007年第5期。
[8]J.Limpens,International Encyclopedia,Comparative,Torts,Liability For Own Act,J.C.B.Mohr(Paul Siebeck)Tubingen,1974.pp.5—10.
[9]参见胡雪梅:《英国侵权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61页。
[10](美)伯纳德·施瓦茨:《美国法律史》,王军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218页。
[11]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6),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02页。
[12]参见前引[8],第41页。
[13]Philippe Ma
[14]Muffel Fabre—Magnan,Droit des obligationB,2—Responsabilite civl et quasi—contralB,PUF,Themis,lereedd.,2007,p.42.
[15]邱聪智:《庞德民事归责理论之评介》,载《台湾大学法学论丛》第11卷第2期。
[16]R6my Cabrillac:《论损害》,2008年苏州侵权法改革国际论坛论文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2008年,第21页。
[17]邱聪智:《庞德民事归责理论之评介》,载邱聪智著:《民法研究(一)》(增订版),五南图书出版公司2000年版,第102页。
[18]参见胡雪梅:《“过错”的死亡:中英侵权法宏观比较研究及思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19]谢哲胜:《民法基础理论体系与立法——评大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载《海峡两岸民法典理论研讨会论文集》,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
[20]George A.BemBnn,Etinenne Picard,Introduction to French Law,Wolters kluwer,2008,p.258.
[21]Genevieve Viney,Les conditions de la responsabilite,3eed.,LGDJ,2007,p.988 et s.
[22]参见前引[20],第259页。
[23]参见魏振瀛:《论债与责任的融合与分离——兼论民法典体系之革新》,载《中国法学》1998年第1期。
[24]前引[2],第7页。
[25]参见(德)曼弗雷德·沃尔夫:《物权法》(第18版),吴越、李大雪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61页。
[26]参见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修订二版)(上册),台湾2003年作者自版,第50页。
[27]参见薛军:《人的保护:中国民法典编撰的价值基础》,载《中国社会科学》2006年第4期。
[28]参见张新宝:《侵权责任法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79页。
[29]曾世雄:《损害赔偿法原理》,台湾1996年9月修正二版,第17页。
[30]杨立新主编:《精神损害赔偿》,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版,第18页。
[31]黄松有就《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答问,载http://www.2008red.com/member_pic_305。
[32]参见张新宝:《中国侵权行为法》(第二版),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14页。
[33]Exemplary DamageB in the Law of Torts,70 Harv.L.Rev.517,517(1957),and Huckle v.Money,95 Eng.Rep.768(K.B.1763).在美国,‘punitive,’vindictive,or‘exemplary’的损害赔偿都是指惩罚性赔偿。
[34]Malzof V.United State8,112 S.Ct.7u,715(1992)
[35]参见前引[7]。
[36]Micheline Decker,Aspects imemes et intemationaux de la protection de vie privee et droits fran?ais,allemands et anglais,PUAM,2001,pp.160—161.
[37]苏永钦:《民事财产法在新世纪面临的挑战》(上),载《人大法律评论》2001年第1期。
[38]参见前引[8],第181页。
[39]刘士国:《现代侵权损害赔偿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9页。
[40]渠涛:《从损害赔偿走向社会保障性救济——加藤雅信教授对侵权行为法的设想》,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2),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第315页。
[41]前引[40]。
[42]前引[8],第45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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